案涉上亿元的民事案件,省高院一审,最高院二审。当事人相当复杂的关系网,多重利益纠葛,导致二审中,下级单位甚至建议将上级领导送去“喝茶”。
案情虽复杂,但案件性质简单。就是金程公司承接政府项目,因资金问题导致工程未完工。期间,金城公司单方委托鉴定公司出具《工程造价编制报告》,就已完工程向有关单位索要工程款。
由于案涉项目属于先动工后招标的违规项目,金程公司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在一审时被认定为无效合同。
二审时,各方当事人主要围绕付款主体的确认;《工程造价编制报告》能否作为认定工程造价的依据;工程款付款条件是否成就,这三点进行审理。
付款主体的确认过于繁杂,先按下不表。对于《工程造价编制报告》,二审法院认为,一审中有关单位虽不认可该报告,但经法院释明,该单位既不申请鉴定,亦不提交证据,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。
针对第三个问题,二审法院认为,工程未经竣工验收,但已实际投入使用。有关单位虽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,但未提交有效证据,应视为认可本案工程质量。支持金城公司的工程款请求。